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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78 條(債務人之管理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封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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