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79 條(自治團體等之保管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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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79 條規定,查封之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
Q · 查封的房子或工廠到底誰在管?
原則債務人自管,法院認不妥可委外
依強制執行法第 79 條,查封之不動產原則由債務人自行保管使用,但執行法院認為不妥(如有毀損疑慮、需專業維護、債務人行蹤不明)時,得裁定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適當團體保管或管理,以維持不動產拍賣前的價值。
深度解讀
當法院覺得讓債務人自己保管查封的不動產不太妥當(比如有毀損疑慮或管理不當),它有一個替代選項:把保管或管理的工作外包出去。接手的可以是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如鄉鎮市區公所)、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適當的團體。這條的存在是為了處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查封的不動產可能是工廠、農地、商業大樓,這些東西放著不管會壞掉或貶值,但債務人又不可靠,法院自己更不可能去管。所以法律授權法院把這個燙手山芋交給有能力管理的專業團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查封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自治團體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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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