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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79 條(自治團體等之保管或管理)

查封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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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79 條規定,查封之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

Q · 查封的房子或工廠到底誰在管?

依強制執行法第 79 條,查封之不動產原則由債務人自行保管使用,但執行法院認為不妥(如有毀損疑慮、需專業維護、債務人行蹤不明)時,得裁定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適當團體保管或管理,以維持不動產拍賣前的價值。

白話解讀

當法院覺得讓債務人自己保管查封的不動產不太妥當(比如有毀損疑慮或管理不當),它有一個替代選項:把保管或管理的工作外包出去。接手的可以是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如鄉鎮市區公所)、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適當的團體。這條的存在是為了處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查封的不動產可能是工廠、農地、商業大樓,這些東西放著不管會壞掉或貶值,但債務人又不可靠,法院自己更不可能去管。所以法律授權法院把這個燙手山芋交給有能力管理的專業團體。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79 條為查封不動產的委外管理授權規範:當執行法院認為由債務人自行保管不適當時,得將查封不動產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保管或管理,目的在於維護查封標的物於拍賣前的經濟價值。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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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查封的不動產是誰在保管?

原則上由債務人自行保管使用(強制執行法第 78 條),只有在法院認為不妥時才依第 79 條委外。

Q2法院什麼情況會把查封不動產委外管理?

債務人有毀損行為、無力維護需專業管理、或行蹤不明時,法院得依職權或債權人聲請改交外部團體管理。

Q3查封不動產的管理費誰出?

管理費屬強制執行費用,依第 28 條優先於一般債權,從拍賣價金中最先扣除,等於由全體債權人共同承擔。

Q4債權人可以要求換管理人嗎?

可以。發現債務人毀損查封物時,債權人可檢附證據向執行法院聲請依第 79 條變更管理人。

Q5哪些團體可以接手管理查封不動產?

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如鄉鎮市區公所)、商業團體、工業團體,及其他適當團體(如農會、不動產管理公司)。

Q6委外管理期間的租金收益歸誰?

管理期間產生的收益(如租金)納入執行程序計算、用於清償分配,不是管理團體的收入。

Q7查封後我還能住在自己的房子裡嗎?

原則可以,第 78 條允許債務人自行保管使用,但不得毀損或處分;若被改為委外管理則使用權受限。

Q8委外管理會不會讓我最後拿到的錢變少?

會。管理費從拍賣所得優先扣除,這也是法院通常優先讓債務人自管、必要時才委外的原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債務人自管(§78)委外管理(§79)
保管管理人債務人本人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其他團體
啟動條件原則狀態,預設適用法院認自管不妥(毀損、需專業維護、行蹤不明)
額外成本零管理費管理費列強制執行費用,自拍賣價金優先扣除
對債權人影響成本低但有貶值風險保值但分配金額減少
啟動方式無須聲請法院依職權或債權人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強制管理における管理人の選任・概念對應,無精確 1:1 條號)
🇩🇪 德國ZVG(Zwangsverwaltung・Bestellung eines Zwangsverwalters・概念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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