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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79 條(自治團體等之保管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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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之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79 條規定,查封之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

Q · 查封的房子或工廠到底誰在管?

原則債務人自管,法院認不妥可委外

依強制執行法第 79 條,查封之不動產原則由債務人自行保管使用,但執行法院認為不妥(如有毀損疑慮、需專業維護、債務人行蹤不明)時,得裁定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適當團體保管或管理,以維持不動產拍賣前的價值。

深度解讀

當法院覺得讓債務人自己保管查封的不動產不太妥當(比如有毀損疑慮或管理不當),它有一個替代選項:把保管或管理的工作外包出去。接手的可以是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如鄉鎮市區公所)、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適當的團體。這條的存在是為了處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查封的不動產可能是工廠、農地、商業大樓,這些東西放著不管會壞掉或貶值,但債務人又不可靠,法院自己更不可能去管。所以法律授權法院把這個燙手山芋交給有能力管理的專業團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查封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自治團體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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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79 條規定:「查封之不動產保管或管理,執行法院得交由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