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 15 條(管收報告書之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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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陳報司法院,至遲不得逾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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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管收報告書造具等相關事項辦法》第15條,各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陳報司法院,至遲不得逾翌月十日。這表示每個月底,法院需要準備一份管收報告書,報送給司法院,最遲不得超過下個月的十日。這份報告書主要是記載各法院當月的管收情況,包括收入和支出等相關事項。如果法院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造具管收報告書的工作,可能會被視為違規行為。
立法沿革 2 版
(0290730 制定)
各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呈報司法行政部,至不遲得逾翌月十日。
(0690711 修正)
各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陳報司法院,至遲不得逾翌月十日。
立法理由審檢分隸實施後,法院管收業務應由司法院監督,爰將原條文中「呈報司法行政部」修正為「陳報司法院」。
- 管收名詞
(0290730 制定)
各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呈報司法行政部,至不遲得逾翌月十日。
(0690711 修正)
審檢分隸實施後,法院管收業務應由司法院監督,爰將原條文中「呈報司法行政部」修正為「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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