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 5 條(管收票之必備及其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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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管收條例第5條規定了管收票的必備事項及應記載事項。根據該法條,管收應使用管收票。管收票應記載以下事項,並由推事及書記官簽名: 1. 應管收人的姓名、性別和住居所。 2. 管收的理由。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該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290730 制定)
管收應用管收票。 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及書記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及住、居所。 二、管收之理由。
- 管收名詞
- 推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強制執行法 第 22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23 條條文
(0290730 制定)
管收應用管收票。 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及書記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及住、居所。 二、管收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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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