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 6 條(管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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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 2.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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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條例第6條,執行管收的過程包括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以及管收所所長進行驗收。在進行驗收後,應在管收票上附記送到的年、月、日、時,並由所長簽名。根據這一條規定,執行管收的程序需要經過多個步驟並經過相關人員的驗收,以確保管收的準確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管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3)
立法沿革 1 版
(0290730 制定)
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0290730 制定)
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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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