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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6管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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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2. 2.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條例第6條,執行管收的過程包括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以及管收所所長進行驗收。在進行驗收後,應在管收票上附記送到的年、月、日、時,並由所長簽名。根據這一條規定,執行管收的程序需要經過多個步驟並經過相關人員的驗收,以確保管收的準確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管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3)

立法沿革 1

(0290730 制定)

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0290730 制定)

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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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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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收條例第 6 條規定:「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收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收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