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 4 條(拘提之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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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由執達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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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拘提之執行機關,管收條例第4條明確指出由執達員執行。執達員是指專門負責執行法院所發出的拘提管收等程序的執行官。他們負責將拘提管收的命令通知被拘提的人,並協助法院執行相關的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 1. 管收條例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60011&flno=4 2. 司法院網站-執行署:https://www.judicial.gov.tw/zh/default.aspx?gp=mar 範例:根據檢方的要求,法院裁定對於拖欠債務的被告進行拘提管收。執達員依據管收條例第4條的規定,前往被告的住所,將拘提管收的命令交付給被告本人,並告知被告必須遵守法院的要求,否則將面臨相應的法律制裁。
立法沿革 1 版
(0290730 制定)
拘提由執達員執行。
(0290730 制定)
拘提由執達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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