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 3 條(拘票之必備及其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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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拘票在拘提程序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據《管收條例》第3條,拘提應該使用拘票進行。而拘票上需要記載的事項有三個,由推事和書記官簽名:應拘提人的姓名、性別和住居所;拘提的理由;應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舉例:根據網路上公開的臺灣司法院裁判文件,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因涉嫌犯罪行為,被檢察官拘提到案。在拘提過程中,檢察官使用了一份拘票,上面記載了被告的姓名、性別、住址,拘提的理由是涉嫌犯罪行為,應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則是審判庭的法庭審理日期、時間和地點。這樣的拘票被推事和書記官簽名後生效,作為拘提的依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290730 制定)
拘提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及書記官簽名: 一、應拘提人之姓名、性別及住、居所。 二、拘提之理由。 三、應到之日、時及處所。
- 拘提名詞
- 拘票名詞
- 推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強制執行法 第 21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22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23 條條文
(0290730 制定)
拘提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及書記官簽名: 一、應拘提人之姓名、性別及住、居所。 二、拘提之理由。 三、應到之日、時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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