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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2刑事訴訟法拘提、羈押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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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依法得拘提管收之人之拘提、管收,除強制執行法及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羈押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條例第 2 條,拘提、羈押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依法可被拘提、管收之人時,除強制執行法及本條例有相關規定外,也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羈押的規定。這意味著在進行拘提、管收時,適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拘提和羈押的規定。 參考資料: 《管收條例》第 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21

立法沿革 2

(0290730 制定)

對於債務人或擔保人之拘提、管收,除強制執行法及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羈押之規定。

(0690711 修正)

對於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依法得拘提、管收之人之拘提、管收,除強制執行法及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羈押之規定。

立法理由強制執行法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時,於第二十五條增列第二項規定,對於一、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其為合夥組織者,其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三、公司之負責人。四、其他法人之負責人。五、債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亦得拘提管收。故管收條例第二條關於管收之對象,亦宜予以增列,爰修正本條規定,增加「其他依法律得拘提、管收之人」一語,以資概括。

(0290730 制定)

對於債務人或擔保人之拘提、管收,除強制執行法及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羈押之規定。

(0690711 修正)

強制執行法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時,於第二十五條增列第二項規定,對於一、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其為合夥組織者,其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三、公司之負責人。四、其他法人之負責人。五、債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亦得拘提管收。故管收條例第二條關於管收之對象,亦宜予以增列,爰修正本條規定,增加「其他依法律得拘提、管收之人」一語,以資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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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收條例第 2 條規定:「對於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依法得拘提、管收之人之拘提、管收,除強制執行法及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收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收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