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98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修正條文原則公布日生效,107年5月22日修正例外延後六個月。
Q · 非訟事件法是公布當天就生效嗎?
不是,公布後滿六個月才施行
依非訟事件法第 198 條,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才施行,中間有半年緩衝期。後續修正條文原則上公布當天就生效,但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2018-05-22)那次修正是唯一例外,同樣延後到公布後六個月才施行。要主張某次修正的新規定,必須先確認它的施行日,而非只看公布日。
一部法律「公布」和「真正開始生效」常常不是同一天。第198條告訴你非訟事件法的這個時間差:本法自公布日起隔六個月才施行,給法院、實務界半年緩衝期去準備;而後來的修正條文原則上公布當天就生效,只有民國107年5月22日那次修正例外,一樣留了公布後六個月的準備期。對你來說,這個冷知識有實際用處:當你想確認「某次修法的新規定從哪天開始能主張」,不能只看公布日,要看它的施行日,這兩個日期之間的案件可能還適用舊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 198 條為本法的施行日期條文,規範法律何時開始發生拘束力。原始版本採公布後滿六個月施行,留給法院與實務界半年準備期;修正條文原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則例外延後六個月,藉此區分公布日與施行日兩個不同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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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第198條,本法自公布日起滿六個月才施行,留了半年緩衝。後來的修正條文原則上公布日施行,但107年5月22日那次修正例外,也是公布後六個月才上路。內行人提示:要主張某條文,先確認它屬於哪個版本、施行日是哪天,落在公布與施行之間的空窗期可能還適用舊規定。
影響範圍小、實務調整成本低的修正,通常公布日即施行;但若修正幅度大、需要法院和實務界調整作業流程,立法者會刻意留緩衝期,107年5月22日那次就是。內行人提示:施行日的長短其實透露了該次修法的份量,延後施行的多半是動到程序架構的重大修正。
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修正條文原則公布日生效、107年5月22日修正例外延後六個月。
公布日是法律對外發布的日子,施行日才是真正開始有拘束力、可據以主張的日子,兩者間是緩衝期。
法律公布後給法院與實務界半年準備期,期間仍適用舊規定,到施行日新規定才生效。
該次修正幅度較大,立法者明定延後到公布後六個月才施行,是本條原則的唯一例外。
先確認版本→查公布日→判斷是否屬107年5月22日修正→一般修正公布日生效、例外加六個月。
比對事件發生日與該次修正施行日,落在施行日前原則仍適用舊規定。
自公布日起算六個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期間計算方式推算。
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與施行日期欄位最準確。
原則公布日施行,僅107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例外延後六個月。
施行日條文定何時生效,過渡條款定繫屬中案件適用新法或舊法。
| 情況 | 施行時點 | 適用對象 |
|---|---|---|
| 原始法律(本法) | 公布日起六個月後 | 非訟事件法首次施行 |
| 一般修正條文 | 公布日當天 | 多數後續修正 |
| 107年5月22日修正條文 | 公布後六個月 | 該次大幅修正之條文(唯一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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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俾使此項攸關民眾權益之立法及早付諸實施。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修正,並為司法院預留準備期間,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修正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俾使此項攸關民眾權益之立法及早付諸實施。
增訂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修正,並為司法院預留準備期間,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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