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197 條(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事件之管轄權及審理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三、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三、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