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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非訟事件法196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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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2. 2.本法未規定及新增之非訟事件,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96條授權司法院訂定施行細則,並就法律未規定或新增的非訟事件另訂處理辦法。

Q · 非訟事件法本文沒寫到的程序,要去哪裡找規定?

查司法院依第196條訂的施行細則

依非訟事件法第19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訂定,法律未規定或新增的非訟事件,其處理辦法也由司法院定。因此本文找不到的程序細節,多半藏在施行細則或處理辦法裡,那才是承辦法院實際依循的依據。查程序時要把母法與下位規範一起看,才不會以為「法律沒規定就沒得辦」。

白話解讀

法律條文寫得再細,也不可能把每個操作步驟都塞進去。第196條就是非訟事件法留給司法院的一把「補位鑰匙」:法律本文沒寫清楚的程序細節,由司法院另外訂施行細則來補;甚至連法律根本沒規定到的「新型非訟事件」(例如未來出現的新登記、新公示催告類型),司法院也能直接訂處理辦法來接住。對你來說,這代表一件事:當你查非訟事件法本文找不到答案時,不要以為「法律沒規定就沒得辦」,真正的操作規則很可能藏在司法院訂的施行細則或處理辦法裡,那才是承辦法院實際照著走的東西。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96條為附則中的授權規定,授權司法院訂定本法施行細則,並對法律未規定或新增的非訟事件另訂處理辦法,使非訟程序的操作細節與新型事件的處理,得以下位規範及時補充而不必逐一修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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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訟事件法本文找不到我要的程序規定,是不是就沒辦法了?

不是。第196條授權司法院訂施行細則補充本文,甚至對法律未規定的新增事件可另訂處理辦法。所以本文沒寫到的細節,先去查司法院訂的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承辦法院實際照著走的常常是細則而非母法,研究或聲請前把兩份一起看,能省掉來回補件的時間。

Q2施行細則是司法院訂的,效力比法律低,那能不照它辦嗎?

細則位階確實低於法律,不能牴觸母法,但在母法授權範圍內、不違反母法的部分,它對承辦程序有實際拘束力。如果你認為某條細則內容已超出母法授權、增加了法律沒有的限制,這正是可以爭執的點,但前提是先確認母法本身有沒有相應依據。

Q3非訟事件法第196條是什麼?

附則中的授權規定,授權司法院訂施行細則,並對未規定及新增事件另訂處理辦法。

Q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是什麼?

司法院依第196條第一項授權訂定、補充母法操作細節的下位規範。

Q5什麼是新增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對法律未規定或新型非訟事件,由司法院依第196條第二項另訂的處理規則。

Q6授權立法是什麼意思?

法律授權機關訂下位規範補充細節,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

Q7非訟事件法本文沒寫的程序怎麼查?

先查母法本文 → 無細節查施行細則 → 屬新增事件查處理辦法 → 比對承辦作法。

Q8怎麼確認施行細則有沒有超出母法授權?

比對細則內容與母法授權範圍,看是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或逾越授權目的。

Q9辦非訟聲請被說沒規定,下一步怎麼做?

別停在本文,調出施行細則或處理辦法對照,規則常在下位規範裡。

Q10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去哪裡找?

全國法規資料庫可查,建議與母法並列對照閱讀。

Q11母法 vs 施行細則 差在哪?

母法是原則、由立法院訂;細則是步驟、由司法院依授權訂,補充而不得牴觸母法。

Q12施行細則 vs 新增事件處理辦法 差在哪?

細則補充本文既有程序;處理辦法針對法律未規定及新增的非訟事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位階內容訂定者
非訟事件法本文法律原則性程序規定立法院
施行細則下位規範補充本文的操作細節司法院(第196條第一項授權)
新增事件處理辦法下位規範法律未規定及新增非訟事件之處理司法院(第196條第二項授權)

位階

非訟事件法本文
法律
施行細則
下位規範
新增事件處理辦法
下位規範

內容

非訟事件法本文
原則性程序規定
施行細則
補充本文的操作細節
新增事件處理辦法
法律未規定及新增非訟事件之處理

訂定者

非訟事件法本文
立法院
施行細則
司法院(第196條第一項授權)
新增事件處理辦法
司法院(第196條第二項授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最高裁判所規則への委任)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대법원규칙 위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40118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未規定及新增之非訟事件,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或新增之非訟事件,如有定其特別處理程序之必要者,宜許司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處理辦法,俾能及時處理,爰增訂第二項,以期增強適用彈性。

  • 非訟事件名詞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或新增之非訟事件,如有定其特別處理程序之必要者,宜許司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處理辦法,俾能及時處理,爰增訂第二項,以期增強適用彈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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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96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本法未規定及新增之非訟事件,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9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