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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195 條(偽造或變造本票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2.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3.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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