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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195 條(偽造或變造本票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2.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3.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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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95條3項是先有判決先例,認為對裁定得提起抗告而停止執行,輕重相舉,起訴自然有停止執行執行之效。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II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III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I.主張本票為偽、變造以外的事由or不合於20日內
tammywang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II不合於第一項:如超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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