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非訟事件法195偽造或變造本票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

快速跳轉
  1. 1.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2. 2.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3. 3.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送達後20日內,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或變造得提確認之訴,證明起訴後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Q · 收到本票裁定但根本不是我簽的,能擋下執行嗎?

能,20日內提確認之訴可聲請停止執行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一項,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或變造,得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原裁定法院對執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依第二項,證明已起訴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若只是主張債權不存在(如錢已還清)而非偽造變造,則須依第三項聲請並提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才可能停止執行。

白話解讀

收到一張本票裁定,知道帳戶隨時可能被查封,很多人第一反應是癱在原地。但這條法律是你在這個絕境裡最重要的反擊條款。它告訴你:如果你認為這張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根本不是你簽的、或被人動了手腳),你可以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核發裁定的那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只要你證明已經提了這個訴訟,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你的財產暫時保住了。對方想繼續執行,得自己提供擔保。而如果你不是主張偽造變造、只是說債權不存在(例如錢早還了),雖然不適用前面的自動停止,但你仍可依第三項聲請,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後停止執行。這是一條分秒必爭、層層遞進的自救路線。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的核心救濟規範,建立兩條停止執行路線: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或變造者,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確認之訴並證明起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主張債權不存在但不合於偽造變造要件者,須提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始得停止,並以擔保機制讓執票人與發票人雙方調節執行的進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根本沒簽過這張本票,收到裁定該怎麼辦?

20日內向核發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主張本票偽造,並把起訴證明交給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依第二項法院應停止。時間是命脈,第20天前提出原則上自動停止;超過20天就要改走第三項,得先提供擔保。同時對偽造者提刑事告訴,雙線施壓最有效。

Q2錢我早就還了,對方還拿本票來執行,這也能用這條擋嗎?

可提確認之訴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但這不屬於偽造變造,不適用自動停止。你要走第三項,向法院聲請並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法院才可能准許停止執行。所以還錢時一定要留下清楚的還款證據,否則連舉證債權不存在都困難。

Q3提了確認之訴,執行真的就會停嗎?對方有辦法繼續嗎?

主張偽造變造並證明已起訴時,執行法院應停止。但執票人可依第二項但書聲請提供相當擔保請求繼續執行;反過來發票人也可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執行。所謂停止常是擔保攻防拉鋸,要持續關注對方有沒有聲請續行,及時應對。

Q4非訟事件法195條是什麼?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的核心救濟條款,讓被冒名或被變造的發票人能提確認之訴並停止執行。

Q5本票偽造和本票債權不存在差在哪?

偽造變造走第1、2項可20日內提訴自動停止;債權不存在走第3項,須先提供相當且確實擔保才停止。

Q6什麼叫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

執票人聲請、法院不經實質審查即准許就本票強制執行的非訟裁定,無實質確定力。

Q7本票裁定跟一般確定判決差在哪?

本票裁定是非訟程序沒審查真偽債權,無既判力;確定判決經實質審理有既判力,效力完全不同。

Q8本票被偽造怎麼提確認之訴停止執行?

確認送達日倒數20日→向原裁定法院對執票人起訴→遞交起訴證明給執行法院依第2項停止執行。

Q9停止執行的擔保金怎麼算?

依第3項須提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金額由法院依執行標的與債權額裁量,通常以執行金額為基準。

Q10提本票確認之訴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確認的本票金額計算(約1.1%),走第3項另須墊付擔保金,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另計。

Q11怎麼證明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

聲請筆跡或印文鑑定、提出印鑑流出證據、調閱交付過程,主張變造則比對原始票面與現狀差異。

Q12本票確認之訴 vs 對裁定抗告哪個有用?

抗告(非訟事件法42)只爭程序合法性,本票真偽債權實體爭執要靠195條確認之訴,兩者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主張理由第1項:偽造、變造本票根本不是發票人簽的,或金額、文義被動過手腳第3項:債權不存在本票形式真正,但債權已消滅(如已清償)或自始不存在
時效第1項:偽造、變造裁定送達後20日內之不變期間第3項:債權不存在不受20日限制,但停止執行門檻較高
停止執行條件第1項:偽造、變造證明已起訴,執行法院原則上應停止執行第3項:債權不存在須聲請並提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法院始得許停止
成本與難度第1項:偽造、變造免先掏擔保金,是最有利路線,但時效一過即失第3項:債權不存在須先備妥擔保金,現金壓力大、難度高

option_a_label

主張理由
第1項:偽造、變造
時效
第1項:偽造、變造
停止執行條件
第1項:偽造、變造
成本與難度
第1項:偽造、變造

option_a

主張理由
本票根本不是發票人簽的,或金額、文義被動過手腳
時效
裁定送達後20日內之不變期間
停止執行條件
證明已起訴,執行法院原則上應停止執行
成本與難度
免先掏擔保金,是最有利路線,但時效一過即失

option_b_label

主張理由
第3項:債權不存在
時效
第3項:債權不存在
停止執行條件
第3項:債權不存在
成本與難度
第3項:債權不存在

option_b

主張理由
本票形式真正,但債權已消滅(如已清償)或自始不存在
時效
不受20日限制,但停止執行門檻較高
停止執行條件
須聲請並提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法院始得許停止
成本與難度
須先備妥擔保金,現金壓力大、難度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手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350条以下,手形債権の特別訴訟手続,性質相近但非完全對應)
德國Wechsel- und Urkundenprozess(ZPO §§ 592 ff., 602 ff.,票據/證書速審程序,概念相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40118 全文修正)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逾第一項所定二十日期間起訴者,僅生不得適用本條第二項之效果,與逾訴訟法上所定不變期間將發生失權效果情形有間,爰刪除第一項中「之不變期間」等字。又發票人是否起訴,本應由其任意決定,無法強制,故於末句增一「得」字,其餘略作文字修正,以期妥適。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目前社會上使用本票之情形甚為普遍,惟本票發票人常係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於向地下錢莊舉債或分期付款買賣之場合,常發生被要求簽發超過實際債權金額之數張本票,並經執票人持各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淮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如無停止執行之救濟方法,對發票人甚為不利,而原法又無相關規定得以適當保護發票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又不合於第一項所定情形時(例如逾第一項所定期間起訴、因偽造、變造以外事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法院仍得依發票人之聲請,裁量是否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用資兼顧發票人及執票人之權益及本票乃流通票據之經濟效益。

  • 本票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送達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人證名詞
  • 起訴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非訟事件法194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逾第一項所定二十日期間起訴者,僅生不得適用本條第二項之效果,與逾訴訟法上所定不變期間將發生失權效果情形有間,爰刪除第一項中「之不變期間」等字。又發票人是否起訴,本應由其任意決定,無法強制,故於末句增一「得」字,其餘略作文字修正,以期妥適。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目前社會上使用本票之情形甚為普遍,惟本票發票人常係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於向地下錢莊舉債或分期付款買賣之場合,常發生被要求簽發超過實際債權金額之數張本票,並經執票人持各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淮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如無停止執行之救濟方法,對發票人甚為不利,而原法又無相關規定得以適當保護發票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又不合於第一項所定情形時(例如逾第一項所定期間起訴、因偽造、變造以外事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法院仍得依發票人之聲請,裁量是否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用資兼顧發票人及執票人之權益及本票乃流通票據之經濟效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