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194 條(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 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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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II 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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