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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非訟事件和解,應就為程序標的且屬聲請人相對人得以合意處分之事項為之。
  2.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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