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准許旁聽時,應記明筆錄。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當法院准許旁聽時,應記明筆錄。這表示在非訟事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允許其他人旁聽,法院必須在筆錄中紀錄下這些旁聽人的出席情況和相關內容。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旁聽程序的透明度和記錄的完整性。一個與這條規定相關的範例是,在一次非訟事件的審理中,法院准許多個旁聽人出席,而筆錄中紀錄了旁聽人的姓名和出席時間。這樣的紀錄能夠幫助確定審理過程中的旁聽人數量和身份,保證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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