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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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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准許旁聽時,應記明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當法院准許旁聽時,應記明筆錄。這表示在非訟事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允許其他人旁聽,法院必須在筆錄中紀錄下這些旁聽人的出席情況和相關內容。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旁聽程序的透明度和記錄的完整性。一個與這條規定相關的範例是,在一次非訟事件的審理中,法院准許多個旁聽人出席,而筆錄中紀錄了旁聽人的姓名和出席時間。這樣的紀錄能夠幫助確定審理過程中的旁聽人數量和身份,保證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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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准許旁聽時,應記明筆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