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如以文書為之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處理。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是指法院在調查非訟事件事實及證據時,若使用文書作為調查工具,依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考慮使用密件方式處理。具體而言,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在調查事實和證據時,可以使用文書作為調查工具,並根據情況考慮是否需要以密件方式處理。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非訟事件時,可能會遇到需要保密處理的情況,例如涉及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的調查工作。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相關文書進行保密處理,以確保調查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