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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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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即時由法院書記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製作筆錄,分案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當遇到以言詞方式進行聲請或陳述時,法院書記官應該立即根據非訟事件法第29條的規定,製作筆錄,然後進行案件的分案處理。具體來說,法院書記官應該即時將當事人的聲請或陳述內容以筆錄的方式記錄下來,并且根據訂定的程序繼續處理該案件。 參考資料: -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 《非訟事件法》 - 《民事訴訟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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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遇有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即時由法院書記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製作筆錄,分案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