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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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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裁定正本之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裁定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非訟事件裁定正本的送達應自法院書記官收領裁定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七日。這表示法院書記官在收到非訟事件裁定正本後,應在七日內將其送達給當事人。如果超過七日才送達,則逾期送達可能會影響當事人對裁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

  • 非訟事件名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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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非訟事件裁定正本之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裁定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七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