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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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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聲請付與裁定書之權利受侵害人,應釋明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5條,根據非訟事件法第38條第2項,權利受侵害人在聲請付與裁定書時應釋明其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表示當權利受侵害人在聲請付與裁定書時,他們必須清楚說明自己在這個事件中的法律上受到的利害關係。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非訟事件中聲請裁定書,因為他的財產權利受到侵害,他必須明確指出他是該財產的合法所有人,並且這個財產的侵害對他造成了實質的損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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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聲請付與裁定書之權利受侵害人,應釋明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