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清算人在聲報清算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包括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的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的股東會紀錄以及資產負債表。這些文件是用來證明清算程序的適法性和相關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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