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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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