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規定了第一審法院在准許拍賣時應附載的裁定正本內容。根據這個條文,裁定正本應載明以下文句: 1.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參考資料: -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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