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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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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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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規定了第一審法院在准許拍賣時應附載的裁定正本內容。根據這個條文,裁定正本應載明以下文句: 1.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參考資料: -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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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規定:「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