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或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事件,由同條第一項之受訴法院裁定之。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5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或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權在同條第一項所定之受訴法院。這意味著當執票人或發票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要求時,法院需負責裁定是否許可提供擔保以繼續或停止強制執行。詳細的程序和標準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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