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該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這意味著一旦細則正式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新的資料,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是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經行政院核定並公布的。因此,該細則自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這意味著從該日期起,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具有拘束力,並應依其規定進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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