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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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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非訟事件法有新增法定期間者,其期間自修正非訟事件法施行之日重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修正非訟事件法有新增法定期間,其期間自修正非訟事件法施行之日重新起算。這表示在修正非訟事件法生效後,若有新增的法定期間,那麼這個期間的計算將從修正法生效當天重新開始計算。 範例:如果修正非訟事件法新增了一個法定期間為30天,並且修正法在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那麼從修正法生效的當天起算,當事人必須在30天內完成相應的程序。如果在30天期間內未能完成相應程序,那麼就視為逾期。

  • 非訟事件法法規
  • 法定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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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修正非訟事件法有新增法定期間者,其期間自修正非訟事件法施行之日重行起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