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非訟事件法有新增法定期間者,其期間自修正非訟事件法施行之日重行起算。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修正非訟事件法有新增法定期間,其期間自修正非訟事件法施行之日重新起算。這表示在修正非訟事件法生效後,若有新增的法定期間,那麼這個期間的計算將從修正法生效當天重新開始計算。 範例:如果修正非訟事件法新增了一個法定期間為30天,並且修正法在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那麼從修正法生效的當天起算,當事人必須在30天內完成相應的程序。如果在30天期間內未能完成相應程序,那麼就視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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