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施行前,各法院已受理之非訟事件尚未終結者,依本細則辦理之。但本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款所定者,依實施前之規定。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規定,該細則施行前,各法院已受理且尚未結束的非訟事件,應按照該細則的規定辦理。然而,根據本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該事件應按照實施前的規定辦理。 這段法文中提到了「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內容。根據這條規定,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在法院進行審理但尚未結束的非訟事件,應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然而,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則例外,這些案件應根據施行前的法規進行處理。 以最新政府公告文件為例,我無法提供這份法規的最新版本或修訂內容。請查閱中華民國政府相關的官方公告或網站,以獲取該條規定的最新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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