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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三字第 199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從速將資產負債表向法院呈報

全文內容

按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資產負債表之規定,乃係依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而來,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故清算人倘未能依上開施行細則與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清算人就任聲報之十五日期限內將資產負債表一併聲報者,仍應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從速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秘台廳民三字第 199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1 月 08 日發布,要旨: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從速將資產負債表向法院呈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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