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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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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之簿冊,於未為記載前,應於封面加蓋院印,並記明頁數。其每頁騎縫處應加蓋騎縫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簿冊的使用要求。根據該條,簿冊在未進行記載之前應在封面上加蓋司法機構的印章,並在上面記明頁數。每頁的騎縫處應該加蓋騎縫章。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簿冊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這樣做可以防止對簿冊的未授權變更,同時也方便確認簿冊的頁數和內容的完整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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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之簿冊,於未為記載前,應於封面加蓋院印,並記明頁數。其每頁騎縫處應加蓋騎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