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之簿冊,於未為記載前,應於封面加蓋院印,並記明頁數。其每頁騎縫處應加蓋騎縫章。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簿冊的使用要求。根據該條,簿冊在未進行記載之前應在封面上加蓋司法機構的印章,並在上面記明頁數。每頁的騎縫處應該加蓋騎縫章。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簿冊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這樣做可以防止對簿冊的未授權變更,同時也方便確認簿冊的頁數和內容的完整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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