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事件簿冊,應連續使用,並於封面記明起用年月。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5條,登記事件簿冊應該連續使用,並在封面上記明起用的年月。這個條款確保了登記紀錄的有序性和準確性。具體例子可以參考現行施行的《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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