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作成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或拒絕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18 條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或拒絕證書者,每份收取費用一千元,屬定額收費,與一般公證書按標的價值計收形成對照。
Q · 公證授權書、催告書、拒絕證書多少錢?
依公證法第 118 條,一份一千元
依公證法第 118 條,請求公證人作成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拒絕證書這四種書面文件,每份收費一千元。比依標的價值計收的一般公證書(同法第 109 條,動輒數千至數萬)便宜許多。立法理由在於這四種文書不創設新法律關係,而是將已存在的意思表示用最強形式固定。
你聽過公證書、認證、遺囑公證,但「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拒絕證書」這四種東西,可能連名字都沒聽過。它們是公證人可以幫你做的「四種特殊書面動作」:授權書是你正式授權別人做某事的文件、催告書是要對方限期回應的書面通知、受領證書是你正式收下某物的證明、拒絕證書是票據被拒付時的關鍵文件(沒這張,票據上的背書人可能全部免責,你只能追第一個發票人)。這條規定:請公證人作這四種文書,一份收費一千元。比一般公證書動輒幾千到幾萬便宜得多。為什麼?因為這些不是「創設新的法律關係」,而是「把已經存在的意思表示用最強的形式固定下來」。對你來說,一千元買到的不是文件,是這份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的「鐵證等級」。
公證法第 118 條為公證費用章節中的定額收費條款,將四種特殊書面文件(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拒絕證書)的公證費用統一訂為每份一千元,與依標的價值計收的一般公證書(同法第 109 條)形成對照,旨在降低一般民眾使用公證制度的成本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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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一定,但實務上越來越多機關只認公證版本。銀行大額提款、地政事務所過戶、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關係事項,私下寫的授權書幾乎都會被退件。一千元的成本換來「一次過關」,比跑三趟便宜。如果要授權的事項橫跨多個機關(例如同時處理銀行帳戶、不動產、保險),公證授權書更省事,因為每個機關都能接受同一份。
兩者性質不同。律師函的力量在於「律師背書」帶來的心理壓力,但對方在法庭上仍可主張「沒收到」。公證催告書的力量在於「公證人作為公權力代理人證明送達」,對方在法庭上無法主張未收到。律師函通常 3,000-10,000 元,公證催告書一千元加上送達費。如果只是想嚇嚇對方,律師函夠用;如果已經打算上法院,公證催告書是打地基的動作,先做這個再說。
票上只有發票人沒有經過背書,可不做,直接告發票人即可。但只要有一個以上的背書人,要對任何一個背書人追索,就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否則背書人全部免責(票據法第 132 條)。退票理由單是銀行內部文件,不是票據法第 86 條上的拒絕證書,兩者效力天差地遠。
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拒絕證書四種文書,公證費用每份一千元定額收費。
票據被拒絕承兌或付款時,由公證人作成的法定書面證明。沒這張,執票人對所有背書人喪失追索權,只能追第一個發票人。
由公證人作成的書面催告通知,對方在法律上不能否認已收到。常用於請求權時效起算、遲延利息計算的關鍵節點。
由公證人作成證明受領人已收受標的物的文件,具最強形式之證明力,防止日後對方否認收到款項或物品。
準備身分證 + 授權內容描述 → 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 繳一千元 → 通常當天取件。
支票見票後 7 日內、匯票本票見票後 2 日內(票據法 86-87 條),逾期則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
包含基本作成費。但夜間例假日 +2,000 元(第 122 條)、外文加倍(第 125 條)、超過 6 張每張 +50 元(第 124 條)。
公證催告書由公證人證明送達,對方在法庭上無法否認。比 LINE 已讀和存證信函更具公權力背書。
律師函 3,000-10,000 元靠律師背書,但對方可主張未收到;公證催告書 1,000 元由公權力證明送達,法庭上不可否認。
| item | 用途 | 費用 | 法源 | 替代方案 |
|---|---|---|---|---|
| 授權書 | 授權他人代為處理特定事項 | 1,000 元 | 公證法 118 | 私下寫的授權書(效力較弱,常被機關退件) |
| 催告書 | 限期通知對方履行義務 | 1,000 元 | 公證法 118 | 存證信函(約 100-200 元,效力略弱)、律師函(3,000-10,000 元) |
| 受領證書 | 證明已收受某物或款項 | 1,000 元 | 公證法 118 | 私下收據(效力較弱) |
| 拒絕證書 | 票據被拒付時對背書人追索的法定要件 | 1,000 元 | 公證法 118 + 票據法 86 | 無真正替代(銀行退票理由單不等同於票據法上的拒絕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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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作成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或拒絕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本條首句「人聲請」三字刪除,並配合本章所定基本費用額之提高,將末句修正為「收取費用一千元」。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本條首句「人聲請」三字刪除,並配合本章所定基本費用額之提高,將末句修正為「收取費用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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