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人或其他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者,每閱覽一次收取費用二百元。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27 條規定請求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可申請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每次收費新台幣 200 元。
Q · 公證卷可以隨時調閱嗎?費用多少?
可以但需證明利害關係,每次 200 元
依公證法第 127 條,請求人本人或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例如繼承人、契約當事人、債權人),可向當初承辦的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申請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每閱覽一次收費新台幣 200 元。重點在「法律上利害關係」要件,公證人會審查申請人身分與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後決定是否准予閱覽,單純好奇者不符資格。
公證卷裡裝著什麼?合約原本、認證文書、雙方身分文件、簽名紀錄。這些文件你以為公證完就跟你無關了,其實不是。日後如果有人質疑文件內容、繼承爭產要看遺囑公證原本、商業糾紛要追當初認證的文件樣貌,這條告訴你:請求人或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去公證人那邊申請閱覽,每次兩百元。重點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這幾個字。不是隨便一個路人想看就能看的,你必須證明自己跟這份文件有法律利害關係(繼承人、契約當事人、債權人)。兩百元換的不是文件本身,是「親眼確認原本長什麼樣子」的權利。在很多繼承、商業糾紛案件裡,這個閱覽權就是翻盤的起點。
公證法第 127 條規範公證卷宗的閱覽權與費用標準,建立公證文件事後查證的法定路徑。具備請求人身分或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得申請閱覽公證、認證卷內文書,每閱覽一次收取新台幣 200 元,是民眾在繼承爭議、契約糾紛、債權追討中核對文件原貌的核心制度設計。
原則上不行,除非你能證明自己跟這份文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例如你是當事人的繼承人、債權人、共有人,或者文件直接影響到你的權利義務關係。內行人提示:申請時要附上具體的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判決書),公證人會審查,不是你說有關係就有關係。
閱覽通常是現場觀看,不一定能拍照,要看公證人的同意。但如果你要的是文件副本,可以走第 128 條的請求交付繕本、影本或節本程序,每份兩百元,超過六張每張加收五元。內行人提示:閱覽和請求副本是兩個不同的程序,費用算法不同。一次同時想看內容又想保留證據時,副本通常比閱覽划算。
依公證法第 127 條,每閱覽一次收取新台幣 200 元。這個費用是 1999 年修法時從原本的 12 元調整而來,立法理由明文參考日本公証人手数料令第 25 条。如果需要文件副本則依第 128 條每份 200 元另計,超過六張每張再加收 5 元。
規定公證卷的閱覽權與費用:請求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可申請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每次 200 元。是公證制度事後查證機制的法律依據。
需具體證明自己與該公證文件存在法律權利義務關聯,如繼承權人、契約當事人、債權人、共有人;單純情感關係或好奇不符合條件。公證人會審查證明文件。
包含公證書原本、認證文書、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簽名紀錄、附屬文件等。是公證人作成公證或認證的完整紀錄。
公證法第 127 條(本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的程序與利害關係審查規定。
找原承辦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 → 備齊身分與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提交書面申請 → 繳費 200 元 → 現場閱覽。
繼承人身分需備: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身分證、本人戶籍謄本。其他利害關係人視情況準備證明文件。
向承辦的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現場繳費,可現金或匯款,每次閱覽 200 元,分次申請分次收費。
繼承爭議:繼承系統表 + 戶籍謄本;契約糾紛:契約副本 + 對方信件往來;債權追討:本票、借據、判決書、確定債權證明。
閱覽是現場看原本,每次 200 元;副本是領書面文件帶走,每份 200 元超 6 張每張加 5 元。要存證打官司選副本,要先確認真實性選閱覽。
| label | scope | fee | scenario |
|---|---|---|---|
| 閱覽(第 127 條) | 現場觀看卷宗原本,視公證人同意可拍照抄錄 | 每次 200 元 | 確認文件真實性、初步比對是否被竄改 |
| 請求副本(第 128 條) | 取得書面繕本、影本或節本帶走 | 每份 200 元,超過六張每張加收 5 元 | 需要證據文件留存、訴訟舉證、長期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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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或其他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者,每閱覽一次收取費用二百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 二、為配合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並以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多須費時調卷,原條文所定有關閱覽費按次以新臺幣十二元計算之額數,已嫌過低,與現今物價不成比例,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例,將本條之文字及收費標準略作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 二、為配合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並以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多須費時調卷,原條文所定有關閱覽費按次以新臺幣十二元計算之額數,已嫌過低,與現今物價不成比例,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例,將本條之文字及收費標準略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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