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126

快速跳轉

公證人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收取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26 條規定:公證人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撤回或可歸責事由不能完成,收取原費用一半,上限五千元。

Q · 公證辦到一半反悔,要付多少錢?

依原費用一半,最高五千元封頂

依公證法第 126 條,公證人著手執行職務(包含審查文件、諮談公證內容)後,若請求人請求停止,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到場人事由致職務不能完成,公證人得依本法所定費用額收取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千元。「著手」的認定不需等到公證書簽署,從形式審查與諮談開始就算。

白話解讀

公證費用裡有一個很多人沒看過的小角落:公證人開始辦你的案子之後,你突然不想辦了,或者文件出問題、人不到場,這些「半途而廢」的情況不是免費喊停。法律白紙黑字寫著,要收原費用的一半,最高五千元封頂。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公證人「著手執行職務」這條線比你想的早。不是寫到文件最後一行才算開始,而是公證人開始審查你提交的文件、跟你諮談公證內容的那一刻起,他就已經「著手」了。你以為自己只是來諮詢,結果反悔時被收一半費用,這種落差就是這條藏的陷阱。反過來,這也是你的籌碼:對方臨時想擺爛、找各種理由不到場,你可以主張這條讓費用責任落在他頭上。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26 條為公證費用「中止收費」條款,規範公證人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撤回或可歸責事由致職務未完成時的收費標準:依原費用額收取二分之一、最高五千元封頂,平衡請求人撤回自由與公證人勞務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說已經「著手」要收我五千元,我可以拒付嗎?

看公證人實際做了什麼。如果他只是接電話聽你說明、還沒收件審查,主張未著手有空間。但只要他已經審查文件、跟你諮談公證內容、形式上判斷可否受理,依本條都算著手。實務上應要求公證人列出具體已執行的程序步驟,這份清單是你判斷收費合不合理的關鍵。

Q2如果公證人自己辦不下去,也要收錢嗎?

不行。本條收費的前提是「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如果是公證人自己的能力或時間問題、或他根本不該受理這個案件,責任在他自己,不能引用本條向你收一半費用。應書面要求公證人說明不能完成的原因,他會謹慎措辭,這份書面就是拒付的依據。

Q3公證法 126 條是什麼?

規範公證人著手後因請求人撤回或可歸責事由致職務未完成時的收費標準:原費一半,上限五千元。

Q4什麼叫公證人「著手執行職務」?

從審查請求人文件、進入公證內容諮談的時點起算,不需等公證書簽署。

Q5「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是什麼意思?

非公證人之過失,由請求人或到場人之行為(撤回、文件不齊、未到場)導致職務無法完成。

Q6公證費中止上限是多少?

新台幣五千元,是公證法 126 條但書的法定天花板,不得超收。

Q7公證辦一半要撤回,怎麼處理費用?

請公證人開立計費明細,依本法費用額一半計算,上限五千元;保留書面紀錄。

Q8中止公證費用怎麼算?

原本應收費用 ÷ 2,與 5,000 元取較低者,例:原費 8,000 → 應付 4,000;原費 20,000 → 應付 5,000。

Q9對方害我公證辦不成,怎麼讓對方付這筆錢?

立刻請公證人在卷宗載明事由可歸責於對方,依雙方協議或不當得利原則向對方求償。

Q10公證費收費爭議怎麼申訴?

要求公證人提供計費明細,向地方法院公證處申訴或向法務部反映。

Q11公證法 126 vs 律師委任解約費差在哪?

126 有 5,000 元法定封頂,律師委任解約費依個別委任契約,無法定上限。

Q12公證撤回 vs 認證撤回收費差在哪?

認證費依公證法 120 條為公證費的一半,因此認證中止實際支付通常低於公證中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fee_burdenfee_amountlegal_basis
請求人主動撤回請求人負擔原費 1/2,上限 5,000 元公證法 126 條前段
可歸責於請求人事由請求人負擔原費 1/2,上限 5,000 元公證法 126 條後段
可歸責於到場人事由可歸責方負擔原費 1/2,上限 5,000 元公證法 126 條後段
可歸責於公證人事由公證人自負0 元本條不適用

fee_burden

請求人主動撤回
請求人負擔
可歸責於請求人事由
請求人負擔
可歸責於到場人事由
可歸責方負擔
可歸責於公證人事由
公證人自負

fee_amount

請求人主動撤回
原費 1/2,上限 5,000 元
可歸責於請求人事由
原費 1/2,上限 5,000 元
可歸責於到場人事由
原費 1/2,上限 5,000 元
可歸責於公證人事由
0 元

legal_basis

請求人主動撤回
公證法 126 條前段
可歸責於請求人事由
公證法 126 條後段
可歸責於到場人事由
公證法 126 條後段
可歸責於公證人事由
本條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証人手数料令 第28条(中止の場合の手数料)
韓國공증인 수수료 규칙 (중지 수수료)
中國公证收费办法(中止公证退费及收费规定)
德國GNotKG § 91(Geschäftswegnahme bei Beurkundungsverfahren)
法國Décret n° 78-262 du 8 mars 1978(tarif des notaires - interrup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公證人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收取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證人對於當事人請求公、認證之事項,已著手職務之執行後,例如:公證人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就請求公證之事項巳從形式上作審查及說明,或已開始與請求人就公證內容為諮談等是。此時,若因請求人請求停止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自仍應令請求人負擔部分之費用,故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十八條及德國非訟事件費用法第五十七條之例,增設本條,明定其收費之標準。

  • 公證人名詞
  • 著手名詞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公證人對於當事人請求公、認證之事項,已著手職務之執行後,例如:公證人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就請求公證之事項巳從形式上作審查及說明,或已開始與請求人就公證內容為諮談等是。此時,若因請求人請求停止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自仍應令請求人負擔部分之費用,故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十八條及德國非訟事件費用法第五十七條之例,增設本條,明定其收費之標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26 條規定:「公證人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