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公證事務,係指公證及認證事務。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證事務包括公證及認證事務。公證指的是對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進行證明,以確認該項法律行為的成立或該項事實的存在。而認證則是指對符合法律要件的文件、事實或行為進行證明。這些公證與認證事務的具體內容,在不違反相關證據法規定的情況下,應當被認定為存在。 範例:某人請求對一份合約文件進行公證,司法院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審查了相應的材料,對該合約文件進行了公證,以確保其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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