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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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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證事務,係指公證及認證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證事務包括公證及認證事務。公證指的是對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進行證明,以確認該項法律行為的成立或該項事實的存在。而認證則是指對符合法律要件的文件、事實或行為進行證明。這些公證與認證事務的具體內容,在不違反相關證據法規定的情況下,應當被認定為存在。 範例:某人請求對一份合約文件進行公證,司法院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審查了相應的材料,對該合約文件進行了公證,以確保其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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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證事務,係指公證及認證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