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提存法施行細則10

快速跳轉
  1. 1.提存所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通知提存人補正時,其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之具體情形。 二 逾期未補正,將限期命提存人取回提存物。
  2. 2.提存所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通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時,其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提存人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取回提存物,除提存之原因消滅或受取權人同意返還之情形外,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 二 提存人自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十年不取回提存物者,提存物歸屬國庫。 三 如不服處分,得於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提存所在通知提存人補正時,應該在通知書中記載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的具體情形,並要求提存人在限期內取回提存物。同樣地,當提存所在通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時,通知書應該記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原因,除非提存原因消滅或受取權人同意返還,否則應提供證明未依提存效果行使權利或已回復原狀。另外,通知書應指出如果提存人在通知書送達後的十年內未取回提存物,則提存物歸屬於國庫。對於不服處分的提存人,可以在通知書送達的翌日起計算的十日期限內提出異議。

相關函釋 1

  • 提存名詞
  • 第十條第三項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 提存法1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提存所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通知提存人補正時,其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提存程式不合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