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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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取權人對於提存通知書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者,提存所得命送達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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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如果受取權人對於提存通知書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收領,提存所可以命令送達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送達。這意味著提存所可以讓送達人使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將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機構或警察機關,同時在受取人的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前黏貼送達通知,讓受取人知悉寄存的情況並前往領取。如果受取人拒絕領取,提存所就可以依法指示送達人進行寄存送達。
- 提存通知名詞
- 提存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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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