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提存法施行細則9

快速跳轉

受取權人對於提存通知書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者,提存所得命送達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如果受取權人對於提存通知書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收領,提存所可以命令送達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送達。這意味著提存所可以讓送達人使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將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機構或警察機關,同時在受取人的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前黏貼送達通知,讓受取人知悉寄存的情況並前往領取。如果受取人拒絕領取,提存所就可以依法指示送達人進行寄存送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受取權人對於提存通知書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者,提存所得命送達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