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庭所為之裁定應同時送達原移送機關及受處分人。
根據「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財務法庭做出的裁定應同時送達給原移送機關和受處分人。這意味著當財務法庭做出裁定後,必須將裁定書同時送達給原移送機關和受處分人,以保障兩方的權益。例如,財政部從財務法庭獲得裁定後,應該立即將裁定書送達給原移送機關及相關的受處分人,確保他們能夠及時獲知裁定內容並行使相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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