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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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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移送案件認為有調查之必要,得通知原移送機關派員到庭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23條,法院認為對於移送的案件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可以通知原移送機關派員到庭說明。這表示法院可以要求移送機關的代表出庭解釋案件的相關事項。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財務案件處理辦法》財政部財處用字第0924606780號令 範例:在一起財務案件中,法院認為有必要了解原移送機關的處理方式及相關檔案,因此要求原移送機關派員到庭說明。原移送機關的代表出庭後,根據法院的要求,解釋了案件的處理過程並提供了相關檔案資料。法院根據這些資訊進一步進行案件審查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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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法院對於移送案件認為有調查之必要,得通知原移送機關派員到庭說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