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移送案件認為有調查之必要,得通知原移送機關派員到庭說明。
根據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23條,法院認為對於移送的案件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可以通知原移送機關派員到庭說明。這表示法院可以要求移送機關的代表出庭解釋案件的相關事項。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財務案件處理辦法》財政部財處用字第0924606780號令 範例:在一起財務案件中,法院認為有必要了解原移送機關的處理方式及相關檔案,因此要求原移送機關派員到庭說明。原移送機關的代表出庭後,根據法院的要求,解釋了案件的處理過程並提供了相關檔案資料。法院根據這些資訊進一步進行案件審查和決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