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3條,當事人可以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覽案卷。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透過這些方式向法院提出閱覽案卷的請求。例如,當事人可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法院提出閱覽案卷的申請,或者可以直接致電法院提出閱覽案卷的請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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