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4條,訴訟代理人在閱卷時,除非已經提出委任狀並被法院接受,或者是由審判長選任的,否則應該在閱卷同時檢附委任狀。這表示在進行閱卷的過程中,訴訟代理人必須提供確實的委任狀。 【範例】 例如,當A先生對B先生提起民事訴訟,並委任C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在閱卷時,C律師需要檢附A先生的委任狀,以證明其在法律上被授權代表A先生參與訴訟。如若C律師無法提供委任狀,則可能會被要求進行補正或按法律規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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