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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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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4條,訴訟代理人在閱卷時,除非已經提出委任狀並被法院接受,或者是由審判長選任的,否則應該在閱卷同時檢附委任狀。這表示在進行閱卷的過程中,訴訟代理人必須提供確實的委任狀。 【範例】 例如,當A先生對B先生提起民事訴訟,並委任C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在閱卷時,C律師需要檢附A先生的委任狀,以證明其在法律上被授權代表A先生參與訴訟。如若C律師無法提供委任狀,則可能會被要求進行補正或按法律規定予以駁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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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4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