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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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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經釋明有急迫情形,得經審判長許可,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事閱卷規則第5條規定,當事人若能釋明存在急迫情形,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在該案開庭期日前閱卷。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向審判長提出申請,並說明他們有特殊的緊急需求,需要在開庭前閱卷。這可以提供當事人更多準備和了解案件所需的時間。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原告需要在庭前閱讀被告提交的文件以便為他們的辯護做好準備,並且能夠對被告提出的意見進行詳細研究,那麼他們可以向審判長提出申請,以獲得在開庭前閱卷的許可。這樣,原告就有更多時間瞭解案件的細節,提出更有力的辯護。

  • 聲請人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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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5 條規定:「聲請人經釋明有急迫情形,得經審判長許可,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