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5

快速跳轉
  1. 1.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而請求標的物之交付。
  2. 2.前項給付,於行紀人將其受託買入之標的物,發送於委託人之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5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當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但買受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價,同時法院已開始對該買受人進行清算程序時,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其所賣出的標的物。然而,如果有管理人(例如破產管理人)已經清償了全價並要求交付標的物,則這個情況下管理人的要求優先。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當行紀人(例如代理人或中介人)將其委託人受託買入的標的物發送時,這個情況下適用此項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消費者A向商家B購買商品並已支付部分價款,但在商品送達前A被法院開始進行清算程序,那麼根據第1項的規定,B有權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商品。然而,如果在這個情況下已經有一個破產管理人C清償了商品的全價並要求交付,那麼根據第1項的規定,C的要求會優先於B。另外,如果A通過代理人D購買了商品,並且代理人D已將商品發送給A,那麼根據第2項的規定,這個情況下該條規定適用。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而請求標的物之交付。   前項給付,於行紀人將其受託買入之標的物,發送於委託人之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於隔地買賣之情形,買受人如於買賣標的物發送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出賣人將受有價金損失之危險,為保障出賣人之權益,明定買受人尚未收受買賣標的物,亦未付清全價前,出賣人得解除契約。惟管理人如能付清全價,出賣人即無價金損失可言,此際,出賣人即不得解除契約,取回已發送之買賣標的物,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二、行紀人受委託買入標的物,於將標的物發送後,委託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金前,委託人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此際,行紀人之經濟地位與出賣人之地位相若,亦有保護其價金請求權之必要,爰設第二項,明定準用前項之規定。

  • 標的物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於隔地買賣之情形,買受人如於買賣標的物發送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出賣人將受有價金損失之危險,為保障出賣人之權益,明定買受人尚未收受買賣標的物,亦未付清全價前,出賣人得解除契約。惟管理人如能付清全價,出賣人即無價金損失可言,此際,出賣人即不得解除契約,取回已發送之買賣標的物,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二、行紀人受委託買入標的物,於將標的物發送後,委託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金前,委託人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此際,行紀人之經濟地位與出賣人之地位相若,亦有保護其價金請求權之必要,爰設第二項,明定準用前項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5 條規定:「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