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而請求標的物之交付。
  2. 前項給付,於行紀人將其受託買入之標的物,發送於委託人之情形,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