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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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優先權之債權有同順位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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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6 條規定,對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如果有多個優先權債權,則根據各自債權額的比例來進行清償。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48)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對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優先權之債權有同順位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
立法理由對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亦為清算債權之一種,應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與有別除權之債權不同,惟其仍得優先於一般清算債權而受清償,爰設本條,明定其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有同順位之優先權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
- 債權名詞
(0960608 制定)
對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亦為清算債權之一種,應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與有別除權之債權不同,惟其仍得優先於一般清算債權而受清償,爰設本條,明定其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有同順位之優先權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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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