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7 條
- 1.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清算程序而為抵銷。
- 2.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 3.附停止條件之債權,其條件於債權表公告後三十日內成就者,得為抵銷。
- 4.附解除條件之債權人為抵銷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並準用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 5.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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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7條規定如下: 1. 債權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於債務人擁有的債務,無論給付的種類是否相同,可以不依照清算程序進行抵銷。 2. 若債權人的債權具有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仍然可以進行抵銷。 3. 如果債權具有附停止條件,該條件在債權表公告後的30天內成就,債權人即可進行抵銷。 4. 若債權具有附解除條件,債權人在進行抵銷時應當提供相當的擔保,並且適用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5.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在第一項到第三項的情況下適用。 根據這些規定,在消費者債務清理中,債權人有權利在清算程序進行期間內對債務人進行抵銷,而不需要依照清算程序進行。此外,債權人的債權即使具有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也可以進行抵銷。若債權具有附停止條件,只要該條件在債權表公告後的30天內成就,就可以進行抵銷。如果債權具有附解除條件,進行抵銷時債權人應當提供相當的擔保。在這些情況下,這些規定適用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统一电子法庭;中華民國司法院。 (2011)。最新全文搜索。检索自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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