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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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 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 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
立法理由一、清算財團之管理與處分,原屬管理人之重要職務,管理人如何管理處分,其細節不宜由債權人會議干涉,惟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之管理處分如有不當或未能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確保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宜由債權人會議加以議決,以決定其管理處分方法,俾管理人有所遵循,爰設第一款。 二、債務人有營業者,其營業有無繼續之必要,涉及營業之盈虧問題,宜由債權人會議依業務狀況考量應否停止或繼續,俾保護清算財團之財產,爰設第二款。 三、為求清算程序之迅速進行,不易變價之財產究應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宜由債權人會議加以議決,以杜爭議,爰設第三款。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清算財團之管理與處分,原屬管理人之重要職務,管理人如何管理處分,其細節不宜由債權人會議干涉,惟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之管理處分如有不當或未能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確保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宜由債權人會議加以議決,以決定其管理處分方法,俾管理人有所遵循,爰設第一款。 二、債務人有營業者,其營業有無繼續之必要,涉及營業之盈虧問題,宜由債權人會議依業務狀況考量應否停止或繼續,俾保護清算財團之財產,爰設第二款。 三、為求清算程序之迅速進行,不易變價之財產究應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宜由債權人會議加以議決,以杜爭議,爰設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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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