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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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2條規定了債權人在更生程序開始前有關抵銷的規定。根據第1項,債權人在債權補報期限屆滿前,可以對債務人進行抵銷,但需要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值得注意的是,抵銷須在債權補報期間屆滿之前進行。 根據第2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進行抵銷: 1.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提出更生聲請後,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但若該負債務是基於法定原因或是基於債權人在知悉更生聲請前所發生的原因,則不在此限。 2. 債務人的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債務人取得債權或取得其他人的更生債權。 3. 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提出更生聲請後,取得債權。但若該取得是基於法定原因或是基於債務人在知悉更生聲請前所發生的原因,則不在此限。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抵銷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債權人在更生程序中濫用抵銷權益。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以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抵銷者為限,得於該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抵銷,並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抵銷: 一、債權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對債務人負債務。但其負債務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債務人之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更生債權。 三、債務人之債務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取得債權。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為避免其債權依更生程序僅得受部分清償,而其所負債務卻應為全部清償之不公平現象,亦為防止債權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競相對於債務人負債務,俾主張抵銷而獲十足清償,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爰明定得為抵銷者,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所負之債務,且該債務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為抵銷者為限。另為免債權人抵銷權之行使,左右更生方案之內容,影響更生程序之進行,爰明定抵銷權之行使,應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之,始生抵銷之效力。又為使監督人或法院知悉債權人是否行使抵銷權,以編造債權表,爰另明定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時,應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 二、債權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對債務人負債務;債務人之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更生債權,或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取得債權,如許其行使抵銷權,影響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設第二項,明定不得抵銷之債權。惟債權人負債務及債務人之債務人取得債權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則無惡意,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 債權人名詞
- 更生程序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一、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為避免其債權依更生程序僅得受部分清償,而其所負債務卻應為全部清償之不公平現象,亦為防止債權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競相對於債務人負債務,俾主張抵銷而獲十足清償,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爰明定得為抵銷者,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所負之債務,且該債務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為抵銷者為限。另為免債權人抵銷權之行使,左右更生方案之內容,影響更生程序之進行,爰明定抵銷權之行使,應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之,始生抵銷之效力。又為使監督人或法院知悉債權人是否行使抵銷權,以編造債權表,爰另明定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時,應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 二、債權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對債務人負債務;債務人之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更生債權,或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取得債權,如許其行使抵銷權,影響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設第二項,明定不得抵銷之債權。惟債權人負債務及債務人之債務人取得債權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則無惡意,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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