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以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抵銷者為限,得於該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抵銷,並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抵銷: 一、債權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對債務人負債務。但其負債務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債務人之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更生債權。 三、債務人之債務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取得債權。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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