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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3 條

  1. 1.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2. 2.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
  3. 3.普通保證債權受償額未確定者,以監督人估定之不足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並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求償無效果時,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4. 4.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5. 5.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6. 6.債務人就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定之事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表明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於必要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
  7. 7.前項申請之程序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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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共有七項規定,以下為每項的釋義: 1. 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根據該條規定,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表後的十天內,必須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這表示債務人在決定進行更生程序時,必須迅速地將方案提交給法院,以便法院進一步審查和處理。 2.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 清償之金額。 - 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 根據該條規定,更生方案應包括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以及最終清償期限。一般來說,最終清償期不得超過六年,但若更生方案中包括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與其他擔保債權人達成清償協議,或是為達到最低清償金額等條件,清償期限可延長至八年。 3. 普通保證債權受償額未確定者,以監督人估定之不足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並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求償無效果時,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普通保證債權的受償金額尚未確定,則應當將監督人估計的不足受償金額列入更生方案。在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追討無效果時,根據實際的不足受償額,按照更生條件進行清償。 4.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一項估定金額有爭議,則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定。這些規定涉及到有關債務人、債權人、監督人和相關爭議解決程序的詳細規定。 5.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債務人沒有按照規定提交更生方案,法院可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這意味著債務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遞交更生方案,否則可能面臨清算程序的風險。 6. 債務人就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定之事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表明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於必要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債務人無法對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的事項進行完全的陳述或表明,並且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覺得有必要時,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協助制定更生方案。 7. 前項申請之程序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根據該條規定,前一項申請的程序和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和行政院共同制定。這意味著相關機關將共同負責制定和執行關於更生方案的申請程序和相關辦法。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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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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