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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7 條

  1. 1.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第三人,亦同。
  2. 2.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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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咨询法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137条有以下意义: 1. 免责裁定的确认时,除非另有规定,对于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债权人均具有效力。同样适用于具备追索权的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或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2. 前项规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或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消费者债务清理裁定的确认对于所有债权人都具有效力,无论他们是否已经申报其债权。 - 对于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或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他们在消费者债务清理裁定中也将受到影响。他们的权利将与主债务人一起被裁定所影响。 - 债权人对于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或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权利不受免责裁定的确认的影响。他们仍然可以追索这些人的债务。 以上解释是基于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137条的法律规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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