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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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咨询法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137条有以下意义: 1. 免责裁定的确认时,除非另有规定,对于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债权人均具有效力。同样适用于具备追索权的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或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2. 前项规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或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消费者债务清理裁定的确认对于所有债权人都具有效力,无论他们是否已经申报其债权。 - 对于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或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他们在消费者债务清理裁定中也将受到影响。他们的权利将与主债务人一起被裁定所影响。 - 债权人对于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或为其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权利不受免责裁定的确认的影响。他们仍然可以追索这些人的债务。 以上解释是基于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137条的法律规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為達到免責制度促進債務人經濟上復甦之目的,免除債務人債務之裁定確定時,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一百三十八條),其效力應及於已申報及未申報債權之全體債權人;又為避免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先為清償後,轉向債務人求償,有違免責制度之意旨,故債務人之免責效力,亦應及於上述求償權人,爰設第一項。 二、免責制度僅在謀求債務人經濟上之復甦,為平衡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免責之效力,不應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爰設第二項。至債務人之保證人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為清算債權而行使權利,其權益亦可獲得相當保障。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求償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三人名詞
一、為達到免責制度促進債務人經濟上復甦之目的,免除債務人債務之裁定確定時,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一百三十八條),其效力應及於已申報及未申報債權之全體債權人;又為避免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先為清償後,轉向債務人求償,有違免責制度之意旨,故債務人之免責效力,亦應及於上述求償權人,爰設第一項。 二、免責制度僅在謀求債務人經濟上之復甦,為平衡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免責之效力,不應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爰設第二項。至債務人之保證人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以將來求償權之總額,為清算債權而行使權利,其權益亦可獲得相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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