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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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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一、罰金罰鍰怠金追徵金。 二、債務人故意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稅捐債務。 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列舉了不受免責裁定影響的債務,包括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稅捐債務、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以下為相關範例: - 例如,若債務人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被處以罰金或罰鍰,這樣的債務將不受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裁定影響。 - 另一個例子是,如果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他人受到損害,被判定需要賠償,這個債務也不能被免除。 - 稅捐債務指的是債務人所欠缺納的稅款或其他政府徵收的費用,這種債務也不能受到免責裁定的影響。 - 法律規定了某些情況下債務人必須履行對他人的法定扶養義務,這樣的費用也不能被免除。 - 若債務人未能申報所有的債權,且未能清償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這部分債務也不受免責影響。 - 最後,由國庫墊付的費用因為其性質特殊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的影響。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稅捐債務。   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立法理由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等規定為免責之裁定後,原則上債務人所有之債務即歸於消滅,縱債權人嗣後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亦得拒絕之,惟於特殊情形下,部分債務之性質不適宜免除,爰設本條,予以除外。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為國家之財產罰,性質上不宜准債務人免責;另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亦不宜免責,爰設第一、二款。又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於重大過失不得免責之情形,與更生之規定相間,實乃清算制度債務人清償之總額本即較更生制度為少,債務人免責之範圍自應加以限制,復因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其與故意為之者惡性程度相當,爰將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排除於免責債務之外,以處罰債務人。   二、繳納稅捐乃憲法所規定人民應盡之義務之一,性質上不宜免責,以免違反租稅公平主義,爰設第三款。   三、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基於維護扶養倫理,亦不宜准債務人免責,爰設第四款。   四、免責之效力及於未申報之債權,對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之清算債權人,未免過苛;為平衡未申報債權之清算債權人權益,其自債務人受償數額未達已申報清算債權之受償比例時,債務人該部分債務不宜免責,爰設第五款。   五、債務人無力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時,得依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由國庫墊付,以使債務人有重建經濟之機會,為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該等債務自不宜免除,爰設第六款。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怠金名詞
  • 追徵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侵權行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0960608 制定)

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等規定為免責之裁定後,原則上債務人所有之債務即歸於消滅,縱債權人嗣後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亦得拒絕之,惟於特殊情形下,部分債務之性質不適宜免除,爰設本條,予以除外。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為國家之財產罰,性質上不宜准債務人免責;另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亦不宜免責,爰設第一、二款。又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於重大過失不得免責之情形,與更生之規定相間,實乃清算制度債務人清償之總額本即較更生制度為少,債務人免責之範圍自應加以限制,復因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其與故意為之者惡性程度相當,爰將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排除於免責債務之外,以處罰債務人。   二、繳納稅捐乃憲法所規定人民應盡之義務之一,性質上不宜免責,以免違反租稅公平主義,爰設第三款。   三、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基於維護扶養倫理,亦不宜准債務人免責,爰設第四款。   四、免責之效力及於未申報之債權,對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之清算債權人,未免過苛;為平衡未申報債權之清算債權人權益,其自債務人受償數額未達已申報清算債權之受償比例時,債務人該部分債務不宜免責,爰設第五款。   五、債務人無力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時,得依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由國庫墊付,以使債務人有重建經濟之機會,為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該等債務自不宜免除,爰設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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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8 條規定:「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