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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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稅捐債務。 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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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條列舉了不受免責裁定影響的債務,包括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稅捐債務、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以下為相關範例: - 例如,若債務人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被處以罰金或罰鍰,這樣的債務將不受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裁定影響。 - 另一個例子是,如果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他人受到損害,被判定需要賠償,這個債務也不能被免除。 - 稅捐債務指的是債務人所欠缺納的稅款或其他政府徵收的費用,這種債務也不能受到免責裁定的影響。 - 法律規定了某些情況下債務人必須履行對他人的法定扶養義務,這樣的費用也不能被免除。 - 若債務人未能申報所有的債權,且未能清償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這部分債務也不受免責影響。 - 最後,由國庫墊付的費用因為其性質特殊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的影響。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稅捐債務。 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立法理由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等規定為免責之裁定後,原則上債務人所有之債務即歸於消滅,縱債權人嗣後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亦得拒絕之,惟於特殊情形下,部分債務之性質不適宜免除,爰設本條,予以除外。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為國家之財產罰,性質上不宜准債務人免責;另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亦不宜免責,爰設第一、二款。又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於重大過失不得免責之情形,與更生之規定相間,實乃清算制度債務人清償之總額本即較更生制度為少,債務人免責之範圍自應加以限制,復因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其與故意為之者惡性程度相當,爰將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排除於免責債務之外,以處罰債務人。 二、繳納稅捐乃憲法所規定人民應盡之義務之一,性質上不宜免責,以免違反租稅公平主義,爰設第三款。 三、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基於維護扶養倫理,亦不宜准債務人免責,爰設第四款。 四、免責之效力及於未申報之債權,對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之清算債權人,未免過苛;為平衡未申報債權之清算債權人權益,其自債務人受償數額未達已申報清算債權之受償比例時,債務人該部分債務不宜免責,爰設第五款。 五、債務人無力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時,得依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由國庫墊付,以使債務人有重建經濟之機會,為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該等債務自不宜免除,爰設第六款。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怠金名詞
- 追徵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侵權行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法定扶養義務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等規定為免責之裁定後,原則上債務人所有之債務即歸於消滅,縱債權人嗣後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亦得拒絕之,惟於特殊情形下,部分債務之性質不適宜免除,爰設本條,予以除外。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為國家之財產罰,性質上不宜准債務人免責;另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亦不宜免責,爰設第一、二款。又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於重大過失不得免責之情形,與更生之規定相間,實乃清算制度債務人清償之總額本即較更生制度為少,債務人免責之範圍自應加以限制,復因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其與故意為之者惡性程度相當,爰將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排除於免責債務之外,以處罰債務人。 二、繳納稅捐乃憲法所規定人民應盡之義務之一,性質上不宜免責,以免違反租稅公平主義,爰設第三款。 三、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基於維護扶養倫理,亦不宜准債務人免責,爰設第四款。 四、免責之效力及於未申報之債權,對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之清算債權人,未免過苛;為平衡未申報債權之清算債權人權益,其自債務人受償數額未達已申報清算債權之受償比例時,債務人該部分債務不宜免責,爰設第五款。 五、債務人無力繳納聲請清算之費用時,得依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由國庫墊付,以使債務人有重建經濟之機會,為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該等債務自不宜免除,爰設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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