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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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規定,在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後的翌日起一年內,如果發現債務人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獲得免責,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聲請或根據自身職權裁定撤銷免責。然而,如果根據第135條為免責的情形,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27號判例,當免責裁定確定後的一年內,如果債務人被發現隱匿財產,法院可以根據職權裁定撤銷免責。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債務人隱匿財產屬於不正當方法獲得免責,因此撤銷了免責裁定。 因此,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如果債務人在免責確定後的一年內被發現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免責,法院有權根據債權人的聲請或自行裁定撤銷免責,但這並不適用於根據第135條而獲得免責的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但有第一百三十五條得為免責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法院為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等情事已然明確時,自不宜使其免責之效力繼續存續,爰明定法院得以裁定撤銷其免責。又為使權利關係早日確定,撤銷債務人之免責以其上述事由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者為限。惟債務人虛報債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等,如合於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情形,法院原得依審酌情形裁量免責,於此情形,自無撤銷免責之必要,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5 條條文
法院為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等情事已然明確時,自不宜使其免責之效力繼續存續,爰明定法院得以裁定撤銷其免責。又為使權利關係早日確定,撤銷債務人之免責以其上述事由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者為限。惟債務人虛報債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等,如合於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情形,法院原得依審酌情形裁量免責,於此情形,自無撤銷免責之必要,爰設但書予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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