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9 條
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但有第一百三十五條得為免責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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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規定,在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後的翌日起一年內,如果發現債務人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獲得免責,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聲請或根據自身職權裁定撤銷免責。然而,如果根據第135條為免責的情形,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27號判例,當免責裁定確定後的一年內,如果債務人被發現隱匿財產,法院可以根據職權裁定撤銷免責。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債務人隱匿財產屬於不正當方法獲得免責,因此撤銷了免責裁定。 因此,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如果債務人在免責確定後的一年內被發現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免責,法院有權根據債權人的聲請或自行裁定撤銷免責,但這並不適用於根據第135條而獲得免責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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