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範圍,亦同。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
  2. 前項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債權表上之其他債權人;於聲請時,視為其他債權人就其債權之現存額已聲明參與分配。其應徵收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