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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33 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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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當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果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並且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但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那麼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不過,如果債務人能夠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債務人濫用免責制度,避免道德危機的發生。當債務人有一定的收入,而普通債權人的分配總額卻低於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前二年間的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時,法院應該為債務人作出不免責的裁定。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普通債權人的利益,並要求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誠實行事。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債務人在清算程序開始後有月薪收入,並且該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還有剩餘。但是,在清算程序中,該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卻低於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前二年間的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根據這種情況,法院應該對該債務人做出不免責的裁定,也就是說,該債務人無法免除債務。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law_detail.aspx?LAW_ID=P01F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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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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